新闻动态
将工业氧冒充医用氧销售,严惩!
时间:2024-01-16 17:16 | 浏览量:2334
无视患者生命健康,竟然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对外销售,为隐瞒犯罪,竟然将公司部分财务凭证销毁,导致部分销售假冒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10月6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了解到一起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的销售假药(医用氧气)案件,涉案金额584.49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依法对涉案被告单位及4名被告人以销售假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判处罚金一千一百万元,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七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2017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张某、李某、高某在无医用液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其他企业购进工业液氧,一部分销售给相关工业液氧使用单位,一部分通过直接销售或倒装到医用液氧储存罐后,冒充医用液氧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医用液氧1794.07吨,销售金额514.04万元。
另查明,2016年至2017年,张某、李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明知与XX气体有限公司(化名)采购医用液氧协议在2015年底已到期的情形下,假冒XX气体有限公司的名义,采取伪造出库单等方式,销售假冒医用液氧263.12吨,销售金额合计70.45万元。
2019年6月底,张某、李某、高某为隐瞒该公司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由李某、高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公司会计)将该公司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的财务会计凭证转移隐藏,并将2017年1月前的财务会计凭证烧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以前销售假冒医用液氧的事实无法查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李某、高某明知公司无销售医用液氧资质,将工业液氧冒充医用液氧进行销售,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侵害,严重侵害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作为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明知违反财务管理法规,仍受张某、李某、高某指使参与实施隐匿、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告单位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张某、李某、高某为隐瞒犯罪,将新疆某气体制造有限公司财务凭证销毁,导致该公司2017年之前的销售事实无法查清,主观恶性较深,应予严惩。
2023年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篇:便携式氧气吸入器-孕妇款
下一篇:便携式氧气吸入器-通用款